作物遗传改良全国重点实验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2026年4月7日修订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进一步提高实验室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集体决策机构
依照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主任班子集体决策机构,由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决定是否邀请某位(某几位)在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工作,其他副主任分别负责实验室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研究方向、科研工作与学风建设、对外开放与学术交流等。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室务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研究方向老师列席会议(由主任班子会议决定是否邀请)。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凝练和调整;
3.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含实验室人员组织架构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自主研究课题规划、公用平台建设规划等;
4.实验室评估、重组等重大事项;
5.实验室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含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聘任与考核管理办法、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等;
6.其他应当由实验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人事任免
1.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的认定与流动;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招聘与解聘;
3.实验室副主任人选推荐;
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实验室房屋大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合同金额超10万元),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2.其他需要实验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及分配;
2.其他需要实验室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合同金额超10万元)。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规定,“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全面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涉及学术事务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事关实验室师生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通过实验室固定人员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实验室师生员工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
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实验室讨论重大事项时,实验室主任班子(或室务委员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主任班子会议决策时采取协商一致原则,会议现场无异议方可执行;室务委员会会议以应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以主任班子会议为最后审议决定。
3.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人员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人员通报。
4.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5.凡前次主任班子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6.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负责人。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实验室主任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实验室主任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实验室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汇报。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4.未向实验室主任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本细则的情节。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执行。原《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11月制订)同步废止。
作物遗传改良全国重点实验室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