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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的赔偿办法
来源:作物遗传改良全国重点实验室 时间:2022-09-01

为了加强作重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经作重室主任会讨论决定,制订作重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1.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作重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4.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500元以上,当事人只赔偿5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5.维修费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6.仪器设备、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7.作重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8.各团队与课题组,必须加强管理,保证作重室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